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同时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分别取得处理许可证、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处理、贮存许可证;处理、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处理、贮存许可证。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的规定,我部在《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5号)的基础上,编制了《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反馈我部。 《管理办法》可登录我部政府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朱培 电话:(010)66556399 传真:(010)66556375 邮箱:HSSFFC@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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