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的选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核电厂址尽量选择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离大城市较远的地点。半径5千米范围不宜有1万人以上乡镇;10千米范围内不宜有10万人以上城镇,40千米范围内不宜有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 核电厂水源应该满足装机容量取水要求(内陆核电厂采用淡水循环冷却,取水量不超过每百万千瓦1.2立方米/秒;沿海核电厂,取水量不超过每百万千瓦0.05立方米/秒)。 核电厂址附近范围内不应存在能动断层,厂址不受火山活动及其他严重地震、地质灾害的威胁,地基地质条件好。 核电厂的交通运输应便捷,设置进厂道路、应急和施工道路。厂址应具备可行的建造大件运输通道或大件码头条件。 核电厂厂址尽量选择距离电力负荷中心较近区域,且电网可靠性高、厂外电源应有两个独立系统。 核电厂址可提供厂区0.146平方米/千瓦的用地和厂外施工临时用地,厂址场地标高应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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