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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能否改变“谈核色变”?专家说:难

发布时间:2017-10-11 17:03    来自: 中国核网



亮点中的遗憾

公众感到安全的关键,是通过充分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让核安全看得见、摸得着,给公众一种安全能够得到保障的信念。 

目前出台的核安全法专门设立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章节,被视作一大亮点。国家核安全局表示,这是公众知情权在法律中的体现,也是国际核安全立法和核安全监管的普遍实践。 

但立法专家组副组长、北京大学核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劲直言,写这一章节基本参照了新环保法。新环保法也专章提出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要求,但一些内容依然缺乏可执行的强制性,地方信息不公开,也无惩戒措施。没有大错,也无大用。核安全法还要步它后尘吗?” 

实际上,这一章节在规定政府部门公开核安全信息的义务和公民申请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时,大多加上了依法的限定语。 

例如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 

不要老说依法,依什么法,你不就是法律吗?核领域到底哪些信息应该公开,能写清楚你为什么不写清楚呢?汪劲说得有点生气。 

核安全法目前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保障的广度、深度、强度都还不够,公民权利保护的条款没看到。如果不对公众进行充分赋权,老百姓对于核安全还是会顾虑重重。

汪劲曾在《人民日报》上刊文称:尽管草案设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但这些规定给出的结果是,公众环境权益只能从政府严格监管和企业严格守法中被动获得。而公众关心的核安全问题,诸如政府和企业计划兴建核设施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布?地方执政者和企业是否只是为了政绩与经济利益而兴建核设施?企业会不会因为节省成本而减少安全投入费用?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在行政级别比国有企业领导还低的情况下如何监管?这些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答案,公众依法参与核安全管理的范围、程度和效果就会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而在20179月正式出台的《核安全法》,对比草案我们可以看到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这章内容还是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加了一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核损害赔偿,留了大尾巴

正式出台的核安全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不仅规定了违法的处罚金额和相应处罚措施,并提出了核损害赔偿制度。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认为,核安全法中对核损害赔偿写得不够。他进一步解释称,因为核损害的特殊性,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在相关的法律中,引入了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比如说严格责任原则、唯一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责任豁免原则等。本次《核安全法》对责任豁免基本谈清楚了,但是对于严格赔偿责任谈得不够。 

此外她还建议,《核安全法》应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要点,例如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和国家兜底责任等内容。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看,核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是企业要有自己的财务保证金,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第二要有强制责任保险;第三有政府兜底的原则。第九十条只是写到企业应当通过投保责任险和参加互助机制,显然不够。他强调。

目前核安全法仅从原则上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核设施和核材料造成的核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 

看到草案前,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张梓太就估计核安全法在法律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方面不会规定得很具体。损害赔偿如果不写,这个稿子出与不出意义不大,因为关键就在损害赔偿这一块。张梓太感到惋惜,他原本希望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核安全法能不留空白、一步到位,一旦发生核污染事件或核事故,法院能据此做出裁决,被侵权人能据此获得救济,法律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但按照目前的结果,损害赔偿仍需细化。 

南昌大学法学教授彭丁带认为,目前的损害赔偿规定容易成为纸上谈兵。而在核设施安全部分,关于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核损害赔偿的财务保障能力的规定则有些不切实际。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核设施营运单位不可能具备充分的赔偿能力。日本福岛核事故的许多赔偿金来自东京电力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 

一开始我们把损害赔偿写进去了,后来相关部门认为,这个东西应该在原子能法里面。否则核安全法把许可制度也写了,把核材料、核设施也写了,把公众参与也写了,再把损害赔偿也写了,你都写完了,那原子能法还能规定啥?汪劲说到,从2016年初开始,与核损害赔偿相关的一整章都被删去了,仅留下对造成他人核损害的,依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留了个大尾巴。汪劲说。而正式出台的核安全法,这个大尾巴依然存在。 

早在中国第一座核电站开始动工建设的1980年代,原子能法起草工作已经展开,由当时的国家科委牵头。不同于核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安全,原子能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核能研究、开发和利用,促进核能发展。 

亦有该局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透露其个人想法,希望把核损害赔偿在核安全法里面做规定,不要留到原子能法或专门制定一部核损害赔偿法,因为核安全在失效的时候自然带来核损害。另外最重要的原因是,这是一个珍贵的立法窗口,过了这个村也没有这个店了。 

从目前来看,原子能法出台似乎遥遥无期,那么,仅有的顶层法律核安全法,是否能改变公众谈核色变呢? 专家似乎给出了我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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