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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领略那段“裸奔”的岁月

发布时间:2015-11-19 13:19 原作者:谢青霞,孔国荣   来自: 核安全期刊

编者按

《原子能法》属于我国涉核法律法规体系的顶层设计,立法工作于1984年开始,但至今仍未出台,被业界戏称“中国核电裸奔三十年”。而作为核电领域的另一部******—《核安全法》已经走在前面,有望2016年出台,其包括安全目标、原则、部门分工、监管制度、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内容。我国正在由核电大国向核电强国升级,核领域立法节奏加快。本期带你领略那“裸奔”的三十年。

本文摘自:核安全 (第143 20159月) 作者:谢青霞,孔国荣  单位:东华理工大学

原标题:近三十年来我国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综述(原文有删减)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后业界和学界逐渐开展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研究成果多在2000年以后,2010年以后介入人员及热点增多。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国际核安全法律及国外有关国家核安全法律制度的介绍、对加强我国核安全立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以及对核安全法律法规中若干重要问题如废物处理与辐射防护、核损害责任等。总体来说研究数量、质量以及深度和广度都显不足,研究视角和方法较单一。

1. 国际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从国际法角度对核安全问题进行研究的成果中有两本专著不能不提,这两本专著分别是陈刚的《国际原子能法》[1]和高宁的《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控制》[2]。前者是我国第一部国际原子能法研究专著。该书对核能利用的国际法律制度做了一个系统的阐述,分析论证了国际原子能法的体系架构,对国际原子能法的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做了解释,认为国际原子能法应该是国际法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后者以国际原子能机构(简称IAEA)为主线,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产生与发展、组织结构及其在国际组织体系中的定位出发,围绕核安全制度、核保安制度和核保障制度这三大核心制度分析阐述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核能和平利用中的作用;并结合区域核问题,剖析国际原子能机构在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等问题的解决过程中的作用与不足,对中国应如何更好地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解决中国面临的法律与现实问题提出建议。

在博硕士学位论文里,从国际法角度对核安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成果全部在2006年以后。如2013年东北大学滕海莲的《核安全的国际法制度研究》,重庆大学蒋世松的《国际核应急法律制度研究》,2012年哈尔滨工业大学郝晓霞的《国际核污染争端解决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高娇娇的《核能安全利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杨红星的《论核不扩散国际法律制度》,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孔祥凤的《论核能和平利用的国际法控制机制——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及其运作实践为研究范例》,2008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优优的《核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和2006年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张红卫的《核能安全利用的法律制度分析》。除了蒋世松、郝晓霞和杨红星分别从应急制度、核污染争端解决和核不扩散这3个专题进行研究外,其他论文皆是对国际核能利用制度的全面介绍和分析。

公开发表的该领域的论文数量不多。有的对《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进行了详细分析和介绍,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国际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制度提出建议[3];有的从软法和硬法区分的角度,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软法——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行为准则”做了较深入的分析研究,认为为了及时地把握国际核能利用法律发展方向,在国际社会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我国应更多地关注国际原子能机构无约束力行为准则,因为其在国际原子能利用领域的作用正日益加强,有的时候甚至起到了与硬法一样的实际效果[4]。

2. 对国外核安全法律的研究

对国外核安全法律的研究介绍成果主要表现为专著,少量的论文以及数量较多的新闻报导。从内容上来看,主要有对美国、加拿大、日本、德国、俄罗斯、法国、韩国以及印度的原子能法律制度的研究分析。

张驰等通过对加拿大核立法的进程、核安全监管的法律文件体系、重要的监管文件及其发展监管的法律文件体系、重要的监管文件及其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分析,对照该国“核安全立法”的特点,总结出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7个方面[5]。
      
阎政以美国核法律的内容和历史渊源为主线,结合大量数据和资料,介绍了美国在民用核能利用领域涉及的法律,以及州和************各部门在核能管理方面的职能和管理手段,并且全面系统地介绍了美国核法律与能源政策[6]。
      
陈刚等翻译介绍了美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印度等国的原子能法,并对这些国家的原子能法律体系进行了综合的比较分析[7]。
      
台湾地区陈春生围绕选址、建设许可、放射性废物管理、核损害赔偿等核法律问题对德国和日本两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做了较深入的分析和介绍[8]。
      
谢青霞等以信息公开和核安全的关系为核心,在对法国2006年的《核透明与安全法》的立法背景、目的以及主要创新的介绍基础上,提出我国和法国在核透明即核信息公开上的理念和一些具体措施,可供我国在加强核安全立法上借鉴[9]。

3. 对我国核安全立法有关问题的研究

3.1对我国核安全立法问题的研究

由于我国尚没有《核安全法》,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成果是围绕着如何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体系这一问题而展开的。
      
有部分成果是分析梳理了我国核安全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有的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对我国现行核安全法律体系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10]。有的对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范围及体系结构进行了概述[11]。有的则从我国研究堆法规体系的现状出发,通过对当前现状的分析,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对我国研究堆立法的建议,认为应:“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研究堆安全要求导则为基本框架,以核安全法律为中心构建研究堆法规体系,对各种研究堆安全的通用要求和对不同类型研究堆的特殊要求区分开来,制定出真正具有指导意义的法规。”[12有的认为我国应走多元化立法路径从而加紧构建核安全法律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核安全监管制度、核安全许可制度、辐射防护制度和许可证持有人的安全责任制度,可以考虑规定核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和核安全信息公开制度13]。有的则从《核安全法》与《原子能法》的关系出发,通过对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法律手册内容及国外核能领域立法体例的比较,对《原子能法》和《核安全法》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且在此基础上认为两法的立法活动同时推进是可行的,并对两法立法时有可能出现的冲突提出了协调对策[14]。

3.2废料处理与辐射防护安全立法问题研究

有些学者通过对我国现行辐射防******律法规体系的梳理,指出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如何完善这些问题和不足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完善建议中有的认为应该尽快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15],还有的认为应理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监督[16]。
      
有的学者通过对我国《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俄罗斯《放射性废物管理联邦法律》的比较分析,对俄罗斯放射性废物管理法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进行了提炼总结[17]。有的特别针对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进行探讨分析,认为要破解废物处置场选址的“邻避效应”,应“实行核电的“大三同时”政策[18]。

有的对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标准开展研究,通过对美国等国家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法规标准现状的分析,认为我国急需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体系的结构框架,尽早制订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制订分类型放射性废物管理标准[19]。

3.3核安全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就核能利用法律责任这一重要问题,目前国内研究成果中有两本专著。一本是2003年傅济熙的《核损害的民事责任和赔偿》[20],另一本是2006年蔡先凤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研究》[21]。前者介绍了核损害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与一般民事责任的不同,介绍了与核损害民事责任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后者对核损害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论证,认为我国首先应在民法上就核损害责任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其次应制定核领域基本法,最后应制定《核损害赔偿法》或《核损害责任法》或《核损害赔偿条例》。该著作是迄今为止国内在核损害问题上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成果。

3.4核安全行政许可问题研究

核能利用涉及较多的行政许可,这本是原子能法律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但目前国内这方面研究很少。除了台湾陈春生的专著《核能利用与法律规制》中对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的核设施行政许可做了较详细讨论外,国内期刊论文涉及此类内容的只有两篇:一篇是龚向前的《核电厂选址之程序正当性——基于风险社会视角》,另一篇是王社坤等的《我国核安全许可制度的体系梳理与完善》。前者从德国学者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出发,通过对发达国家核电厂选址程序中的程序性正当原则、程序法定、社会可接受性审查和程序简约等理论和制度的介绍,分析了我国相关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核电厂选址程序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22];后者按核设施许可、核活动许可、核物质许可、核活动从业资质许可四大类许可,对我国核领域行政许可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核安全许可制度从立法和管理体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23]。

4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总体上来说三十年来我国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第三个十年中不论是研究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当然相比其他法学领域,核安全领域的法学研究仍很稚嫩,还存在数量不多、研究深度和广度不够、许多领域仍存在研究空白、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较单一等问题[24]。
      
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由于我国民用核电起步晚,长期以来我国核能应用多是在军用领域,其保密性高,核安全相关问题的研究讨论只在技术专家和主管人员之间进行,并未进入一般民众讨论范围;二是我国除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从环保角度涉及到核能利用中污染防治问题外至今尚没有一部关于核能利用的专门立法,作为核能利用的基本法律《原子能法》也仍在起草中。研究对象的缺位也是导致法学界对核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较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然,立法缺位导致研究不足,与此同时研究不足其实也是导致立法缺位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看上去是一个死循环。为打破这一死循环,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尽早出台《原子能法》,这样才能将核安全问题放在全国范围内民众的视野里从而得到广泛讨论,才能有后续的不断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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