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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适合中国的核电标准体系

发布时间:2016-4-17 13:34 原作者:顾申杰   来自: 中国能源报

核电标准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或核电行业标准化机构制定和发布的核电技术规范性文件,包括核电“专业标准” 及相关的或支持性的“工业标准”。作为核电专业标准的有机集合,核电标准体系应体现一个国家核电产业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在整个产业体系中处于顶层位置,其首要功能是指导和规范核电建设营运活动,其次是引导产业技术的发展和创新,进而建立有利于形成国际竞争优势的技术壁垒。

  核电标准体系应具有对现实存在(包括历史存在)和潜在发展的核电技术及其多样性的完整覆盖和包容能力,而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是一个建立并维护体系的完整配套性、适用性、可用性、正确性和权威性的持续改进过程。

  国家重大专项科研课题“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研究”正是着眼于上述目标,致力于突破困扰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的瓶颈,研究建设可以支撑我国核电长远发展的自主化核电标准体系。课题组织业界主要单位联合参研,如期完成了为期四年的第一阶段研究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困扰:体“弱”短板多

  回顾我国核电的发展历程,技术的成长并未带动核电标准体系同步发展,后者滞后于国家的核电发展规划要求。“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研究”课题在立项之时,体系建设仍为多方短板所困扰,包括:尚未形成对多种堆型技术的包容能力;系统性尚未完备,先进性存在不足;引进标准与应用环境相容性不足,包括:与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容性、与我国工业基础和工业能力的相容性、引进标准本身的引用标准与我国标准的对应性、引进标准中的管理要求转化,如质保要求、人员资格认证、授权检验人员制度等、对引进标准技术壁垒的规避等;对基础研究的制度化支持不足;标准权威性缺乏和标准采用率低。

  原因:众口难调 建设滞后

  中国核电多种堆型技术并存的局面,要求核电标准化工作必须具备对多样化堆型技术的包容能力,能够充分指导每种堆型的建设、营运活动。但立题之初,体系尚未实现内部标准协同性、自洽性,以及顶层原则的贯通性,体系内不同领域的标准发展程度参差不齐,部分标准没有及时反映我国核电实践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没有形成配套完整的制度来充分保障标准的适用性、可用性、正确性和权威性。而且,由于缺乏完备的技术基础研究保障机制,无法实现含有关键技术的引进标准的自主化维护,及其所含技术壁垒的规避和突破。

  导致上述原因存在的根本,在于两个主要矛盾:行业竞争单位及各堆型技术发展主体在标准制定层面上存在利益诉求冲突,都希望以各自主导的技术引导行业标准制定,由此产生对标准编制权的争夺,并不惜违背标准的协商原则在标准文本中强推特定技术;我国核电行业广泛采用美国、法国等国家的成熟标准作为行业标准,但该过程往往未能有效对接我国工业体系和监管环境,也未投入相应的配套研究和基础工作来识别和破除其中的技术壁垒,标准采用率较低导致相关标准的“应用-反馈-提升”链条被打断,逐渐丧失自主化维护能力,标准体系的权威性建立与自主化目标间由此产生冲突。因为新生标准体系的权威性主要来源于对国际上成熟体系的借鉴,其前提是两个体系享有共同需求。而自主化目标则要求体系须体现自身特有需求,同时对于从其他体系借鉴的标准要求具有技术掌控能力或自主维护能力。

  出路:共性与个性统一

  完善中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必须研究适合国情的核电标准体系和具体构建方法,其关键在于解决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这两个主要矛盾,“中国先进核电标准体系”课题研究在此方面已取得有效突破。

  首先,利益诉求冲突解决的关键是如何固化共性需求、疏导个性需求。课题研究采用标准体系的分层结构来统一利益诉求和实现对多种堆型技术的包容。即把核电标准体系按纵向三层结构布局,自上而下第一层为总体性和基础性标准,是核电建设营运的顶层要求和通用基础性标准,其与法律/条例、部委规章的联系和接口形式,关系到核电相关顶层要求在标准体系中的落实。第二层是核电设计、制造、建造、运行、退役等各阶段活动的技术标准(包括相关工业标准),其秉承第一层总体和基础要求,指导核电建设营运具体活动开展。第三层是明确第二层标准所涉技术关键或难点的实施方法、程序和指标规定等要求,而形成的指导技术操作细节的技术规范、技术条件或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如此,前两层标准为跨堆型技术的普适性标准,可由全行业共同维护;第三层一般具有堆型针对性,因此体系在结构第三层为各堆型留有对应的标准空间,由特定堆型技术的用户单位共同维护。

  其次,标准体系的权威性有赖于其成熟性和被采用的广泛性。多年来,我国广泛采用国外的成熟标准作为行业标准,忽略了标准与产业环境的相容性和标准维护的自主化。核电标准是从业人员对核电建设活动的认识,来源于相关实践的总结。当这种认识以标准的形式指导相关活动时,就会受到检验并得到反馈完善。标准体系应用越多越广泛就越成熟,成熟的体系反过来又越容易被广泛采用,标准体系成熟性提升的过程本身就是权威性建立的过程。而体系的权威性和成熟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则取决于体系的自主化水平。体系的成熟性可通过参考成熟体系或采用成熟的素材进行体系建设来实现,当这些成熟的基础来源于行业的自主知识产权,那么成熟体系本身实现了自主化,可持续性自然会实现。

  所以,妥善解决标准体系建设中“权威性建立与自主化目标”的矛盾,必须立足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将体系需求分析成果与潜在的国际公认成熟权威的参考体系进行比对,以鉴别出共性需求和我国的个性需求。由于我国核电发展多年立足于国际行业的成果基础,因此共性需求占据核电标准体系范围的绝大部分。对于共性需求范围内的标准,体系应直接采纳参考体系的标准布局,以便于直接传承成熟性和权威性。而对具体标准的编制,则应采用转换的方法,实现其与我国工业环境和监管体系的相容性。同时,应开展必要的配套研究,以确保揭开内含的技术“黑盒子”,破除技术壁垒,牢牢把握住标准维护的自主权。而我国特有的个性需求部分的体系标准布局应立足于应用的便利性,其编制应建立在对成熟素材的引用和配套研究成果之上。

  核电标准体系举足轻重,发挥着贯穿核电产业上下游的作用,是保证产品质量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核电安全性和经济性,增强该国家核电技术国际竞争力的基本保障。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应从实际出发研究鉴别客观需求,科学识别矛盾,予以区别对待,通过统一个性和共性、权威性和自主化的需求,借鉴成熟体系,稳步前行和持续渐进,走出一条适合自己的核电标准体系建设道路。(作者为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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