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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世界核安全监管机构

发布时间:2016-11-12 19:48    来自: 中国核网



 
6. 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
 
名称:原子能规制委员会(NRA)

日本的核安全监管体系最早学习美国,由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日本的核安全监管体系。实行行政长官责任制。

历史沿革
福岛事故前
——日本原子能委员会,它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厅原子能局。原子能委员会隶属内阁府,负责推动原子能应用。
——原子能安全委员会隶属内阁府,负责原子能安全审议。
——经济产业省的原子能安全、保安院负责安全规则及检查以及架构原子力情报网;
——资源能源厅负责原子能、核燃料、放射性废料对策。
——文部科学省的科学技术、学术政策局中的原子力安全课负责日本原子力环境检测及紧急应变工作;
——研究振兴局负责量子放射性及放射性废物政策研究;
——研究开发局负责核聚变开发研究;
——此外文部科学省还负责核安全情报。
福岛事故后
——将原有监管机构中有关核能发展与核安全监管的职能进行分离与整合,日本内阁于2012年9月建立了原子能规制委员会(NRA),作为环境省的附属独立机构对全国核安全进行独立监管。

机构组成
技术支持机构:
日本原子能研究所、核燃料循环开发机构、原子能发电技术机构、发电设备技术检查协会。

机构职责
1) 独立决策;根据最新的科学和技术信息,做出独立的决定;
2)  有效行动:实施以领域为导向的方法来实现真正的有效监管;
3) 公开透明:与核能相关信息及决策都需要公开透明化,以加强公众的信任;
4) 有效管理:学习最新的管理知识,按照严格的道德标准实施管理;
5) 应急措施:对所以紧急情况作出迅速的反应,确保应急系统在合理的时间内到位。

 

7. 英国核监管办公室
 
名称:核监管办公室(ONR)

英国核安全监管办公室的使命是对核工业提供有效及高效的监管,对公众的核安全负责。

历史沿革
——1957年,英国设立了核设施检查局,为民用核设施提供独立的监管,
——1974年,依据成立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局(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HSE),核设施监察局成为它的下属单位,并改名为核安全局,对英国核电厂、核化学工厂、核设施退役、国防核设施、核安全研究和战略进行核安全监督,同时负责制定核安全法规标准,保证企业核安全有据可依。除此之外,健康与安全局下属的“核安全咨询委员会”,为核电厂许可证持有者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
——2011年后,英国核电重启,核安全监管机构改革,核安全局改为核监管局(ONR)。

机构职责
1)  管理民用核反应堆,管理核电站的运营相关的安全事项,许可和批准新核电站建设;
2)  管理位于Cumbria的Sellafield和Windscale核电站的安全事项
3)  管理包括燃料循环、核研究、废物处理、设施退役等有关核燃料的安全事项
4)  与国防安全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管理包括潜艇和核武器等国防设施的安全
5) 在民用核安全方面,管理经许可的民用核设施中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经许可的核设施以外的核材料、敏感的核信息、以及英国国内通过公路、铁路和海洋运输以及英国舰船国际性运输的核材料有关的安全事宜;
6) 管理通过大不列颠公路和铁路的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全事项,就放射性物质在英国领海范围内的空运和海运提供建议。

 
8. 韩国核安全与安保委员会
 
名称:核安全与安保委员会(NSSC)

韩国是世界主要核电国家之一,一直将核电作为国家能源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坚定地发展。韩国重视核安全,制定了保证核安全监管活动连贯性、充分性和合理性的监管原则和方针。

历史沿革
——1981年成立了监管专家组织——核安全中心(NSC,韩国原子能安全技术院的前身);
——到90年代由于核电站建造和运营大幅度增加,韩国先后于1990年2月和1997年7月成立了韩国原子能安全技术院和核安全委员会(NSC),同时,在核电厂监管标准、指南和规程等方面也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2011年10月,在福岛事故半年后,韩国政府为加强核安全监管力度,整合核安全委员会业务,成立了独立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核安全与安保委员会(NSSC)。

机构组成
技术支持单位:韩国核安全研究所(KINS)和韩国防扩散与管制研究所(KINAC)。

机构职责
1)  该委员会负责监督反应堆的安全和安保;
2)  反应堆的许可证颁发和更新、退役管理;
3)  放射性材料的许可证颁发;
4) 放射性核素安全许可证颁发;
5) 乏燃料管理包括贮存、安全,回收和处置。

 
9. 俄罗斯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
 
名称:联邦环境、技术及核监督总局

历史沿革

——2004年,成立俄罗斯环境、技术和核监督联邦服务机构,该服务机构同联邦监察局一起监管俄罗斯的核与辐射安全(被称为Gosatomnadzor,或GAN,联邦核监督局);
——2008年起,俄罗斯“技监局”隶属俄联邦自然资源与环境部。

机构组成
1) 中央机构及其职能部门
2)  地方机构(联邦区技术和环境监督管理局以及地区核及辐射安全监督局)
3)  下辖企业、机关、研究所和科研中心
技术支持机构:
1) 核与辐射安全科技中心
2) 对外贸易安全联合会
3) 核与辐射安全培训和方法中心

机构职责
1)  核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
2)  核能职业许可证和核能建造运行许可证的发放;
3)  在出现非常情况时组织并保证对核能实施的监督;
4) 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及处理;
5)  建立发展并维持信息采集分析部门的自动化运行,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

 

10. 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育及核能安全部
 
名称:联邦环境、自然保育及核能安全部

德国在核电技术上一直处于领先地位,是继美国、法国、日本之后第四大核能发电国家。

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育及核能安全部(德语:Bundesministerium für Umwelt, Naturschutz und Reaktorsicherheit;简称:BMU)是德国联邦政府部门之一,于1986年成立,总部设在波昂,在柏林设有第二办公室。

历史沿革
——1955年,西德政府建立原子能部,加强同欧洲的联系,在原子能法、辐射防护条例等支持下对核安全、核电许可证进行监管
——1986年,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育及核能安全部(BMU)成立。

机构组成
支持部门:辐射防护办公室

机构职责
1)  国家对核电及相关设施许可证进行管理,BMU行使监督权;
2)  BMU 下设的反应堆安全委员会对核反应堆的安全进行审查;
3)  BMU下设的核废料管理委员会对核废料进行监管,2013年该职责被新成立的独立监管部门—联邦核废料处置办公室取代;
4) 此外BMU还对核能设施安全、辐射防护、核燃料循环等进行监管。

 
11.芬兰核与辐射安全局
 
名称:核与辐射安全局(STUK)

历史沿革

1958年,STUK 成立于 1958 年,最初负责检查医院中使用的辐射诊疗设备。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发展,STUK 的业务范围也得到不断拓展。目前,STUK 已成为整个辐射与核安全领域的专家组织,负责核安全的独立监管
机构,以及一个有影响力的国际参与者。

机构职责
1)  检测环境的辐射剂量
2)  医疗、工业、科研等辐射活动过程及安全进行监管
3)  对核电站的执照、运行、退役的监管
4)  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运输进行监管
5)  核应急的管理

 

12. 瑞士核安全监察局
 
名称:核安全监察局

——1982年,在瑞士联邦能源局下成立联邦核安全监察局(HSK);

——2009年,瑞士成立核安全监管局(ENSI),从能源局下独立出来对核能和核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管。

机构职责
负责瑞士核能和核设施的安全。 ENSI官网提供显示核电站位置的地图。该地图让你找到本地的剂量和剂量率以及在多个核电站周围的剂量。提供德语,法语和英语三种语言网页。该网站目前提供英语和德语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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