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双方认识到核能可以带来的全球性益处,包括减少碳排放、限制环境污染、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来源以及推动可持续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同样,双方都理解在出口民用核能时确保安全与安保最高标准的全球责任。公众对英国、中国及国际核能的信心依赖于国际标准在全球各个选择运用核能的国家均透明地实施。中英两国承诺寻找合作机会,以深化益处并减轻风险。双方同意加强核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30、双方认可绿色气候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落实巴黎协定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31、中英认识到气候变化的持续威胁正成为全球必须共同应对的一大挑战。双方欢迎具有历史意义的《巴黎协定》及其提前生效。双方认可中方率先完成批准协定的国内程序,并认识到英方计划于年底前完成参加协定的国内程序。双方强调推动《巴黎协定》后续谈判取得进展以及加速2020年前承诺和行动实施的重要性,体现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考虑不同国情。双方欢迎《蒙特利尔议定书》下氢氟碳化物修正案的通过,以及国际民航组织第39届会议的成果。 中英将继续采取有力度的国内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实施有力度的国家自主贡献,以推动绿色、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发展。双方认识到中英在创新与投资方面不断推进的双边合作,对于实施各自在排放权交易、碳捕集与碳封存(CCS),和气候立法等一系列领域的国家自主贡献具有重要意义,并承诺将进一步扩大合作伙伴关系。双方认识到极端天气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已经增大,这些极端天气事件威胁生命、财产和更广意义上经济增长。中英将探索在应对气候风险方面的合作,包括在对于管控气候变化影响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保险和工程等行业开展合作。 32、中英两国欢迎在中国担任G20主席国期间达成的加强G20贸易投资合作、《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等重要成果。中英一致认可一个开放的全球经济所带来的巨大利益,贸易投资对全球经济增长和创新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双方承认多边贸易体制对增强和稳定全球经济所做的贡献,重申共同致力于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并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双方致力于积极推动世贸组织第11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积极成果,共同推进一个雄心勃勃的《环境产品协定》。 33、双方承诺加强沟通和协调,为多哈回合谈判找到出路,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尽早实现发展目标,共同维护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 34、双方致力于强化和显著增加两国贸易往来,发掘双边贸易潜力,改善相互的贸易和投资市场准入,扩大两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合作,支持两国企业进入各自市场公平竞争。为此,双方将: (1)加强在贸易政策和市场准入问题上的对话,包括通过中英经济财金对话的高层讨论和指导、英国国际贸易部和中国商务部之间强化的中英经贸联委会机制,及通过其他高级别对话中的政策讨论。 (2)通过中英经贸联委会下的一个工作组,强化贸易方面的讨论,包括探索英国脱欧后的未来机会,与此同时,应符合其目前作为欧盟成员国的义务。 (3)继续支持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取得进展。 (4)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英国商业、能源与工业部认识到建立对话机制的重要性,同意下一步就对话机制进行磋商,以深化双方在监管问题、创新和产业战略方面的交流。 (5)双方高度评价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英方开展的经济增长与合作部长级交流,认为该机制加强了双方在宏观经济政策和中长期发展战略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对促进中英共同增长、包容发展的伙伴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6)运用金融服务领域,包括中英金融服务峰会作为范例,建立更深层次的监管和政策合作,改善市场准入。 35、英方支持欧盟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中遵守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包括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义务。 36、双方欢迎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关于解决产能过剩问题所达成的决定,并与二十国集团成员和感兴趣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尽快组建有关钢铁产能过剩的全球论坛,该论坛可由经合组织提供协助。 37、双方一致认为,应在两国财政部签署的中英PPP合作备忘录框架下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密切互访交流,加快推进两国在PPP政策研究、培训咨询、信息互通、项目对接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38、双方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统计署统计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服务业统计的交流与合作。 39、中国海关和英国税务与海关署将认真实施《中英海关行政互助谅解备忘录》,加强情报与信息交换,合作打击包括香烟走私、低报价格在内的商业瞒骗等海关有关犯罪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贸易秩序。此外,双方将继续加强在“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领域合作,并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进一步加强在固体废物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致力于推进中英海关的关际合作,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 40、双方同意继续在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领域开展合作,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将致力于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签署3个合作谅解备忘录。 41、双方认识到中英两国拥有不可比拟的金融伙伴关系。认识到伦敦作为全球领先的国际人民币离岸中心,双方发布了金融服务战略规划(见附录)以追求更紧密的中英监管和商业合作。它将支持通过伦敦金融中心使中国金融市场融入国际市场,并支持专业技术交流和增加市场准入机会。这一规划将包含资产管理、银行业、资本市场、保险业和养老金等已经存在的领域,同时也将包含由中英双方共同引领的金融服务新领域,包括绿色金融、“一带一路”项目融资、金融科技和普惠金融。 42、为实现这一战略愿景,双方同意建立中英金融服务峰会。这一峰会将由中英金融服务界资深领袖主导,并得到政府的支持。它将由英方的中国市场咨询小组和中方的中英金融创新顾问小组共同牵头,并将包括双方政府部门的参与。这一峰会将设立一系列工作小组,在每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前,向主持对话的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和英国财政大臣提交政策建议,支持双方加强在战略规划中所述领域的金融服务合作,包括支持中国自贸区的方案以及开放金融渠道试点项目的政策建议。 43、双方欢迎启动中国人民银行与英格兰银行联合研讨会,探讨加强中英监管合作、货币政策、金融稳定、支付与市场基础设施等议题。首次会议将于2017年举行。 44、双方同意深化合作和资本市场领域的市场准入,并认识到伦敦资本市场无可匹敌的深度和流动性以及融资机会。双方同意这将通过加强跨境监管对话和各自机构间更密切的监管合作得以补充,以确保深化两国市场间合作所必需的常规信息共享。 (1)双方欢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关于“沪伦通”联合可行性研究取得的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双方同意将在下一步开展相关操作性制度和安排的研究与准备。 (2)为帮助国际机构更好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并管理风险,双方同意加强在交易所衍生品发展和监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认识到富时罗素指数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正在开展的合作。双方欢迎越来越多的中国大陆基金经理挂牌交易以富时罗素指数为基准的基金产品。 (3)双方将联合推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英方欢迎上海清算所于2017年在伦敦设立代表处的意向。 (4)两国政府期待与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监管政策对话和重大理论研究等领域进行接洽。 (5)双方肯定中方首次在中国境外发行30亿元离岸人民币主权债券和50亿元短期央行票据取得成功。这体现了中英双边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和财金合作的深化。双方欢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考虑在伦敦发行人民币债券,增加人民币流动性、产品和服务,从而促进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6)英方热烈欢迎中方近期开放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改革。双方欢迎英国发行人更多地参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鼓励英国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及相关服务。中方欢迎英国机构投资者通过QFII、RQFII等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7)双方注意到确保中国国内债券市场具有更多样投资者基础的重要性,尤其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而言。英方欢迎中方决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英国银行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牵头承销熊猫债券的资格。 (8)双方欢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国际资本市场协会有关中国熊猫债券市场的持续合作以通过正在进行的研究与报告推动中国熊猫债券市场发展。双方欢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新的熊猫债券市场指导原则文件,以便利熊猫债券的扩大发行。双方也欢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的市场指导原则文件。 (9)双方欢迎上海陆家嘴金融城发展局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达成合作协议,共享最佳国际市场实践方面的经验,进一步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 (10)按照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达成的共识,英方欢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伦敦设立分支机构,通过英国的市场培育、透明度和通道促进全球投资者的跨境投资。 (11)双方欢迎两国监管机构就英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事宜达成审计监管安排。在相互尊重主权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愿意加强两国有关部门之间的审计监管经验分享和沟通合作。在此背景下,双方欢迎中英监管部门就达成相关双边审计监管安排进行双边会谈。 (12)双方同意为双方金融机构及在对方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支持。 45、双方同意支持加强双方行业和金融机构间就资产管理、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交流合作。双方欢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英国国际贸易部进一步加强合作交流,建立正式对话机制。 (1)双方同意在第七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关于基金互认已经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加强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之间的交流沟通,增进对对方市场基金管理业及其监管制度的了解。 (2)中方认识到在证券基金行业引入境外机构有助于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承诺将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 (3)中国证监会支持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或者合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符合国内有关法规的前提下,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支持安本资产管理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出登记申请,并在登记完成后发行私募基金产品。 (5)双方同意就探索合格外资机构更多参与国内和跨境托管业务加强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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