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6〕1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置辐射事故,降低和减轻事故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环境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应急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辐射事故及事故分级 1.5.1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其他省区发生核与辐射事故给我省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污染事故。 1.5.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各等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见附件1)。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④对我省行政区域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①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①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①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④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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