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信委(省科工局)、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省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领导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负责指挥省内重大(二级)和较大(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等工作;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审定向国家提交的重大辐射事故(二级)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协助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一级)事故、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2.2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策与指令;制定和修订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成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省内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全省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必要时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应急救援组、舆情信息组(各应急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州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四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信息发布及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配合本行政区域内其他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应急响应 3.1响应分级 对应辐射事故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为四级(一般辐射事故)、三级(较大辐射事故)、二级(重大辐射事故)、一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的指示要求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辐射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 3.2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上报有关部门。 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2小时内上报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后,省应急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政府。 应急响应终止后,当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3.3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3.3.1响应程序 (1)四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报所在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所在市州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市州辐射事故指挥机构总指挥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并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相关信息和处置工作情况。 (2)二、三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初判为重大(二级)、较大(三级)辐射事故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二、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二、三级应急响应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二级)辐射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一级响应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由事故单位报当地环保部门,当地环保部门初判为特别重大(一级)辐射事故,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请求,待批准后,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应急行动 省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命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根据各自职责,各级、各专业力量开始实施安全保卫、现场调查、监测等应急支援行动,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监测组负责进行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提供监测数据,确定污染范围,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辐射污染蔓延。 3.4应急状态的终止 3.4.1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的条件: (1)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并且再无继发的可能;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低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状态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命令。 3.4.2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后,应根据省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各应急组协同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3.4.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两周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办公室在1个月内向省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在2周内向国家环保部门和省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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