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应急准备与保障 4.1应急准备 4.1.1应急培训 各级环保部门应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培训计划,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有关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4.1.2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应当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省辐射事故办公室批准实施,并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实施方案。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制定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实际情况,每2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4.2应急保障 4.2.1资金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所需经费。 4.2.2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任务,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应急物资。 4.2.3制度保障 (1)值班制度 省辐射事故办公室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和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制度,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要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2)应急设备物资日常保养制度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能够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总结报告制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并于2个月内报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5附则 5.1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5年修订一次,由省环保厅组织修订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审批;各市州政府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应当及时制订(修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 (一)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者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二)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三)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四)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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