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14日,
《核安全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望江县汪进舟、方光文、陶国强、王念泽、周正玉等五位退休干部认真研读后,于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草案”有关问题联名提出建议,要求从国家法律层面规定长江、黄河流域禁建核电,明确核电属性为低碳能源而不是“清洁”能源。具体建议如下:
一、核电尽管在技术上已经做到了很安全,但全世界都不能保证不发生核事故。因此核电布局应远离政治敏感区、人口密集区、经济命脉区。《核安全法》应当规定核电禁止区域。建议长江黄河流域禁止建核电;
二、核电是低碳能源,而非清洁能源。核电的属性事关核能的发展战略。主张核电大发展的利益方,举的都是“清洁”旗。这既容易迷惑公众,具有欺骗性,又易推动核电大跃进,有很大的安全危害。建议《核安全法》明确核电的低碳属性,有利于核电有序安全发展。
三、核文化和核科普是核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电利益方既要普及核电的安全知识,也要如实普及核电可能带来的危害,特别是核电可能出现的核事故。长期以来只讲安全,不讲风险的结果,带给民众的是愈发的怀疑和恐慌。医学上阑尾手术已非常成熟,但医生手术前还会告知各种可能的后果,病人并因此而恐慌。建议《核安全法》规定核电建设和运营单位如实科普的责任和义务。
四、核电发展规划应当在国家能源整体发展规划下进行,核电的发展不能冲击风电、光电、水电的发展,在弃风、弃水、弃光严重的时候应减少减缓核电发展。建议《核安全法》明确核电在我国能源发展中的这个定位,这既有利于清洁能源的发展,也减少了不必要的核电设施,有利于核安全。
五、核电厂址是稀缺资源,草案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对厂址的保护和对规划限制区的管理。但是对核电厂烟羽区、规划限制区涉及多个省份的跨界厂址,涉及省份是环境的权益方,经济发展受限方,具有对厂址确立的表决权。建议《核安全法》明确跨界厂址涉及省份在确定厂址、厂址保护、规划限制区管理中的权利、责任,使权利和责任相一致。
六、鉴于核废料的处置是世界难题,处置不好,把难题留给了子孙,还易引发核安全问题。建议《核安全法》规定核电建设和运营单位同步落实核废料处置场。处置场不落实的不开工,不营运。
七、公众参与要真正体现民意。从过去的实际看,核电利益集团总是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选择公众的,有的不惜造假。公众代表应按距离核设施5公里10公里20公里30公里40公里50公里距离选取,距离越近,权重越大。影响范围涉及多个省份的,还应征集涉及省份各级政府的意见。建议《核安全法》确立“公众意见决定核设施去留”这一体现民本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