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3年8月4日(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的: 为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条例原文:http://www.nea.gov.cn/2012-01/04/c_131262808.htm 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目的: 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原文:http://www.gov.cn/yjgl/2005-10/05/content_74530.htm 5)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目的: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条例原文: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7/19/content_690288.htm 6)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目的: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条例原文: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7/19/content_690288.htm 7)
放射性物质运输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条例原文: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7/19/content_690288.htm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0日(2006年11月9日修订) 目的: 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等方式进行的转移。 条例原文: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wfg/swfgbf/201101/20110107350738.shtml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