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要 点 暂行办法的核心意见 由于小编暂未看到暂行办法的文稿,以下是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整理的暂行办法核心意见。 1.核电保障性消纳应遵循“确保安全、优先上网、保障电量、平衡利益”的基本原则,按一类优先保障顺序安排核电机组发电。 2.电力供求平衡的地区,核电机组应按发电能力满发运行来安排年度计划电量。 3.在电力过剩地区,应按照上一年当地发电平均利用小时数的一定倍数确定核电机组保障利用小时数(全国前三年核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全国前三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倍数范围为1.5~1.8 倍)。 4.保障外的发电量,则鼓励通过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促进消纳。 5.新核电机组的调峰深度最高应达到总产能50%。 为核电行业欣喜之余,小编从“忧患”的角度做一些不同的解读。 背景 发展与电力消纳背向而驰 根据中电联发布《2016-2017年度全国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报告》,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核电装机3364万千瓦、同比增长23.8%,发电量同比增长24.4%;设备利用小时7042小时、同比下降361小时,已连续3年下降。 其中,辽宁核电设备利用小时为4982小时,主要是因东北地区电力过剩、加之近两年多台核电机组陆续投产,导致部分核电机组降负荷运行甚至停机备用。所以,局面就是“核电装机及发电量快速增长,设备利用小时持续下降”。 以2016年上半年电力数据为例(来自网易): 政策 核电保障性消纳 在行业的呼吁和管理部门的关注下,核电消纳提上日程。核电消纳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曾于去年8月份由国家能源局下发,不过,彼时的名称是《核电保障性消纳管理办法》,最终稿标题中多出的“安全”二字给核电消纳在“电”的基础上又赋予了“核”的意义。 虽然几字之差,小编以为意义有大不同。在严峻的用电形势下,消纳问题几乎是摆在各类电力面前的一道难题,管理部门也出台了各类电力消纳指导意见和办法,唯独核电多了“安全”二字,可以看作是对核电消纳送上“双重保障”。 那么,核电在“安全消纳”的护佑下,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解读 核电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 作为低碳能源,核电的减排意义不言而喻,安排满发“合情合理”。但是,请注意,前提是在“电力供求平衡地区”哦。2016年,我国的电力供求局面是“全国电力供应能力总体富余、部分地区相对过剩。”所以,不具备前提条件,核电机组能够满发是小概率事件。 不能满发,核电也要优先安排,这是好消息,且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那就是“按照上一年当地发电平均利用小时数的一定倍数确定核电机组保障利用小时数”,即所谓“1.5~1.8倍”。 情况是否乐观?以前三年数据(核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全国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来看:2014年为1.791,2015年为1.856,2016年为1.861。 所以,即使按照乐观的1.8倍,也基本上是回到了2014年的水平,比起2016年,仍然呈下降趋势。即使按照三年平均数,这个倍数也要达到1.83。再者,这是指导意见,具体安排还是需要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电力需求和各方利益而定。 此外,暂行办法鼓励电力直接交易。电力直接交易已经在部分省市实际执行了,而且核电企业也已经参与其中。以浙江省为例,就已经对核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比例作出了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即使满发,也要打折出售”,因为目前来看,电力直接交易基本以“一定程度低价成交”。 最后一条“新核电机组的调峰深度最高应达到总产能50%”,比起发电计划额度下调和电价下调,参与调峰是核电企业最不愿意看到的。 结论 心怀忧患,继续前行 综上,虽然有了“保障性消纳”,但并不意味着核电可以高枕无忧了。反之,在全国电力整体富余的情况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核电企业仍然应该时刻保有忧患意识。 当然了,在大形势不容乐观的时候,《保障核电安全消纳暂行办法》的出台,还是给核电行业一个正向的激励,说明国家支持核电发展的基调没有变,说明核电中长期发展仍然是向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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