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郑砚国:多方努力,营造核电发展良好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意在我国民主进程中彰显出越来越大的力量,核电项目的立项已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决策,更是一项政府、投资方和公众在基本社会共识基础上的多赢之举。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砚国看来,“这样的情况下,谈核电必然先谈公众沟通。”今年两会,郑砚国带来了4条建议,关于核能公众沟通的建议被他放在第一个。这显然与以往谈及核电项目时,规划、投资等等方面谈下来之后,最后提到“同时也要做好公众沟通”的惯性思维不同。 郑砚国认为:“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核安全,质疑、评价的热情不断升温,参与和表达的欲望愈发强烈。与此同时,信息传播的手段和形式正发生着革命性的变化,传播媒介的变革对核电公众沟通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国某些核能项目建设受阻的事实已经证明要保证我国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广泛公众科普宣传行动来减少并消除人们对核能利用的担心和恐惧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此,郑砚国认为,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公众参与制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要制定和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推进核电发展方式的转变,积极适应社会经济新常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构建良好的公众沟通平台,引导理性交流,协调社会关系。 其次,他希望主流媒体积极发声,正确引导舆论,普及核科学知识,树立公众对核电的信心。“当前我国核电项目的新闻多活跃在产经频道,希望以后核电这个词能更多地出现在科教频道。” 再次,郑砚国指出,要积极发挥核电项目所在地政府在公众沟通、公众参与舆情控制和群体事件管控中的作用,核电企业要在公众沟通、公众参与等工作方面做到与政府宣传部门一起策划,一起部署,一起研判。 “此外,我们还要着力形成一套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成果共建的核电科普宣传工作机制,打造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通、能够满足公众需求的专业化和普适化的队伍,形成一套能够体现特色、方式灵活、内容丰富、具备品牌优势和品牌效应的标准化核电科普宣传产品,打造能够有效消除公众‘恐核’心理、公众生活和工作契合度高、具有人文特色的核电科普宣传品牌。”入职核电企业多年,郑砚国对于公众沟通有着自己独到的感受与看法。(杨阿卓) 人大代表朱纪:应保持核燃料体系的完整性 参加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总经理朱纪较前几年多了一些感触。让朱纪深感欣慰的是,每次全国两会提交的关于核工业发展、企业改革、民生等方面的议案,都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回应,有些建议还被采纳。 然而,有一件事情,朱纪一直挂在心头,这几年一直没有停止过呼吁。那就是——不要轻易打破我国60多年在核燃料产业方面建立的完整局面,希望国家在支持核电发展的同时也支持核燃料产业的发展,一直保持核燃料产业目前完整的发展态势。 至于为什么要保持核燃料产业的完整性?朱纪解释道,核工业,特别是核燃料产业,寓军于民,属于战略性产业。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核燃料企业积累了大量的成果、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当前,核工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如何更好地适应现代国防和核电发展的需求,的确给整个核燃料产业提出了新的课题——核燃料产业需要改革提升。但核燃料是专业性强、敏感的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如果轻易开放,当前完整的核燃料体系势必会被打破,这样不仅不能促进产业本身的发展,反而还可能影响到国家安全。 他进一步补充道,从经济的角度看,核工业经济体量小,核燃料更是如此——市场有限,没有必要通过完全开放的竞争来促进空间的提升。另外,从技术的角度看,涉及到核燃料产业很多都是专有技术,是我国经过几十年探索、研发积累下来的成果,在市场上无法共享。如果引入竞争,势必会分散现有的技术力量,削弱整体的技术能力,也不利于核燃料产业的发展。况且,美国、法国、俄罗斯等核工业强国都是集中的形式发展核燃料产业,这些国家并没有多个主体经营核燃料。 “总而言之,在核燃料产业方面引入竞争,弊大于利。不要因为戴着专营的帽子,就希望通过所谓的开放、引入竞争摘掉它,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核燃料产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科学理性看待,着眼大局,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放在促进核燃料产业发展这个关键上,集中力量办大事。”朱纪说。 这番肺腑之言,是他在核燃料战线工作30多年对核燃料产业发展模式最为深刻的体会。(盛安陵) 政协委员万钢:进一步界定“核安全”含义 业界倡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核安全法》或《草案》)自去年全国人大一审通过、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一直备受关注。日前,记者采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院长万钢时,他表示:“制定《核安全法》是保障我国核事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完善核安全法律体系的必然需要,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对核安全的了解和信心,有利于强化核安全监管工作,有利于加强核安全的国际合作。目前,《草案》对于‘核安全’的定义还存在一定争议,主要认为是定义不够准确,容易让人把核设施、核材料的所有安全都归于核安全。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利于核工业的发展和监管,也不利于公众沟通。”他强调:“具体来讲,就是要准确界定好核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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