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2017年第05期高端访谈栏目,专访了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刘华,结合《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文件,对“十二五”期间我国在核安全应用方面的成绩以及“十三五”期间即将面临的挑战进行详尽探讨。本文根据访谈内容整理而成,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十二五”之成:核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核安全一直被看作是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核安全被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写入了《国家安全法》,这更加肯定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的战略地位。“十二五”期间,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核能与核技术利用领域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成效显著 “十二五”时期,我国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核设施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核电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运行核电机组安全性能指标位于国际同类机组前列;在建机组质量受控;新建核电机组设计指标满足国际最新核安全标准,具备较为完善的严重事故预防和缓解措施;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二是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完成一批早期核设施退役项目;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处理处置一批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完成一批铀矿冶设施的退役任务,基本完成重点地区铀地质勘探设施的退役和治理任务,环境风险不断降低。 三是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持续降低。放射源辐射事故年发生率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由“十一五”时期的平均每万枚源2.5起下降至2起以内,未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各类废旧放射源及时得到收贮,确保了公众和环境安全。 四是核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健全。核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快,核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进一步扩充,开工建设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基本建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成21个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200余项核安全相关技术研究并取得重点突破;应急体系进一步完善,开展核应急能力建设,形成统一调度的核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力量。 提高核电厂应对核事故的能力
一是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联合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和国家地震局对全国运行、在建核电厂开展综合安全大检查,对照最先进的国际标准、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要求,梳理存在的不足,排除潜在风险。 二是根据综合安全检查结果,制定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安全改进行动。其中包括运行核电厂10项安全改进、在建核电厂14项安全改进,分短期、中期、长期三个时间节点完成,并发布《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指导安全改进行动。目前,短期、中期改进项目已全部完成,长期项目正有序推进。 三是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经验教训和国际良好实践,修订部门规章《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将安全改进项纳入新建核电机组标准设计,提高新建核电厂固有安全水平,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性。 通过持续开展安全改进,我国核电厂在抵御洪水、地震等极端自然灾害,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等方面的能力进一步提升,核电厂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不断增强,我国核电厂安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国际接轨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核安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基本形成了一套法规,逐步建立了一支队伍,形成了一套制度,练就了一组能力。 “十二五”以来,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取得新的突破,核安全法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快,有望在今年年底出台;核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进一步扩充,监管能力不断增强;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开工建设,基本建成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现场监督执法装备不断完善,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得到有效提高。2016年8到9月,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我国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结果表明,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国际接轨,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是一个有效、可靠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十二五”时期不断加强法规制订和内部管理,独立、有效地开展各项监管活动,建立监督监测体系,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教训采取快速有效安全改进行动,多项监管举措系统高效、富有特色,值得在国际同行中推广。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起点较高,始终保持与国际接轨,在核设施现场监管、核设备监管等领域与国际相比还具有一定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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