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王秀中 核安全法草案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多位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提出,核安全法草案惩罚力度偏低。 代表认为处罚20万门槛太低 草案三审稿设法律责任专章。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经许可,从事核设施建造;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等情形,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核安全这么重要的事,罚款罚得这么低。”全国人大代表林笑云举例指出,草案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这是多么严重的事,最后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同时直接责任人只罚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处罚偏轻,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 全国人大代表刘占芳表示,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核安全一旦出了问题是很恐怖的,所以首先要从法律上提高门槛。 委员建议设立损害赔偿基金 草案三审稿还完善了核损害赔偿制度,并新增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方新委员认为,草案中核损害赔偿写得不够。他进一步解释称,因为核损害的特殊性,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在相关的法律中,引入了一些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比如说严格责任原则、唯一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责任豁免原则等。这次的修改对责任豁免基本谈清楚了,但是对于严格赔偿责任谈得不够。 他还建议,草案应明确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要点,例如设立损害赔偿基金,强制责任保险和国家兜底责任等内容。从其他国家的法律看,核损害赔偿制度第一是企业要有自己的财务保证金,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第二要有强制责任保险;第三有政府兜底的原则。“第89条只是写到企业应当通过投保责任险和参加互助机制,显然不够。”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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