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增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 有基本原则来指导,对于一个人是不是可以从事辐射工作有旗帜作用!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在正常、异常或者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执行其职责。 解读:辐射工作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注意:基本原则在要求之上。在此原则之下,一些法规未尽之处可以把握了。比如本《要求》没有说年龄的问题,如果有一位退休返聘的人员从事辐射一线操作岗位,虽然有30岁的身体指标,您也可以说他不具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因为一旦发生紧急情况…… 五、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新的《要求》中,从人体外形、内外科检查、神经系统、造血功能、外周血淋巴细胞畸变率、听力、视力,这些方面详细说明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明显的清晰易操作。 原标准部分截图如下: 六、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 原《标准》 “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 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提出: a.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b. 或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c. 或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新《要求》 “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 由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提出: a. 可以从事放射性工作; b. 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c. 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d. 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从事放射工作; e. 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解读: · 适应性改成了适任性,即适合担任的意思; · 谁来判断你是否适合担任?原标准中,n由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前面的n是推荐性,就是说可以由别人提出。现要求中,由授权的医疗机构的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提出,这下放心了! · 新要求中增加了两项可以从事放射工作的情形:可以从事放射工作(可选择原工作或调换岗位)、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从事放射工作(给个机会,条件许可情况下从事放射工作)。 声明:本文已获作者授权,版权归作者所有。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核网观点。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核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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