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之殇,再度撩动中国人最敏感的神经。整个周末,网络上的议论全是对疫苗事件的滔天愤怒。疫苗关乎全体民众尤其是孩子们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健康,没有比这更重要的事情了! 2017年10月到2018年7月短短9个月的时间,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连续爆出两起疫苗问题事件,一言以蔽之,监管存在漏洞。对制药(疫苗)这类技术行业监管可能出现问题,那么同样高风险重后果的核电能幸免吗? 核电领域安全监管问题 2018年6月AP1000、EPR全球首堆相继并网发电,我国核电真的要回归高速发展了,很可能将在“十三五”后期进入批量化建设阶段。但与之相应的设计可靠性、建设单位资质、设备制造质量和运行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核等都远远落后于核电的高速发展,我国核电与核安全监管仍存在不适应核电发展的诸多问题。 多方博弈,监管统一性问题凸显。与其他核电大国相比,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管理机构设置较为复杂,存在职责交叉,监管职责统一性问题凸显。国防科工局与国家能源局在核电技术的研发、审批、铀资源前端和后端管理等方面职责不清;国家核安全局与国防科工局在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监管方面职责重叠;国家核安全局与国家能源局在法规标准的制定方面存在“齐抓共管”现象。 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不适应监管法制化的要求。长期缺乏原子能法。原子能法是核能领域的基本法,我国核能利用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裸奔”了数十年。核能领域立法明显滞后,缺少一部具有最高效力的核能基本法,没有从法律角度对涉核相关主体的权责进行明确,尤其是主管部门的权责配置,包括对监管、规划与政府职能的赋权及专门监管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关系等。 监管队伍规模与能力不足,难以适应核电发展规模与速度。专业监管人员总量不足,以美、法、日等为代表的核电先进国家一般水平是平均每台核电机组(含在运和在建)的监管人员为30—40人,我国台均监管人员只有15.6人,仅为核电先进国家一般水平的39%—52%。此外,我国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尚无完全能力对AP1000、EPR等先进核电技术进行独立审查。目前从整体上看,主要还是借鉴美国和欧洲等核电及核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结果。 信息化与信息公开程度不足,影响监管能力与公众参与。由于体制所限,我国尚缺乏集成的核电与核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化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实时性与关联性仍较差。此外,信息公开程度仍然较差。福岛核事故后,中国、美国、英国和法国同期开展安全检查,我国公众都对其进程和结果一直无从知晓,直到2012年5月才出现简单的新闻性消息,其他国家半年之内向公众公开了检查结果。 理念指引未来:监管科学 面对核能利用迅速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中国核安全监管体制需要进行改革,就必须做好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而监管科学研究是建立健全核能安全监管体系顶层设计的基础,更是科学监管的基础。 虽然“科学监管”的提法已为许多人熟知与接受,但是将监管作为一门科学进行思考和研究的“监管科学”(regulatory science)却并不为人所熟悉。“监管科学”这个词在20世纪90年代由日本学者首次提出,作为一门科学它仍然很新。“监管科学”是制定监管事务和监管法律的科学基础,是监管机构涉及行政或法律规定的基础,它与条例法规的科学基础密切相关,从而使法规的颁布、实施、遵守或执行具有科学性。 核安全监管问题一直是核电领域讨论的热点,目前,核电在建装机容量世界第一,中国核电发展进入战略机遇期,我国的核电监管处于转型发展的重大时期,我国在监管科学方面所做的工作仍有很大提升空间。未来我们要发展监管科学研究,发挥科学监管作用、提高监管效率;注重创新监管主体思维、发展监管科学、监管队伍建设、发展第三方服务等;采用高风险垂直管理,形成降低“高风险、系统性风险”和“跨区域”的监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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