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8-7 16:26    来自: 生态环境部

8

第二十五条 处理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处理放射性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等相关信息,对废物处理产生的气态、液态流出物和固体废物开展辐射监测并记录相关信息。

 

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

 

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处置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信息。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档案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处理、贮存、处置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处理、贮存、处置活动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二)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变更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理、贮存、处置许可证申请表文件格式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在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投入运行的,其营运单位申领处理、贮存许可证的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xxxx 起施行。

 

附件 3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2003 年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


上一篇:白云生:把握核电节奏 走向未来能源下一篇:中广核推出我国首个核电科普机器人

推荐阅读
中核二三领导班子调整
中核二三领导班子调整
8月22日,中核二三召开干部任职宣布大会,公司党委书
辛安核电项目有进展
辛安核电项目有进展
8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山东海阳辛安核电
定了!中国华能迎新任总经理!
定了!中国华能迎新任总经理!
2024年8月19日,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召开领导班子(
国常会核准5个核电项目,合计11台机组,拉动千亿级投资!
国常会核准5个核电项目,合计11台机组,拉
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中核集团人事密集调整!涉及江苏核电等!
中核集团人事密集调整!涉及江苏核电等!
宋克祥任中核医疗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中广核新能源江西分公司原总经理邓东被查!
中广核新能源江西分公司原总经理邓东被查!
8月12日,“廉洁南昌”发布消息称,中国广核新能源控
精彩图片
  • 中核二三领导班子调整
  • 辛安核电项目有进展
  • 定了!中国华能迎新任总经理!
  • 国常会核准5个核电项目,合计11台机组,拉动千亿级投资!
    关注我们
  • 微信公众号:
  • NuclearNet
  • 扫描二维码加关注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联系我们|网站声明|中国核网-核能领域第一垂直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