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5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yijian@nea.gov.cn),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能源局
2020年4月3日
(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四条 〔结构优化〕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四十三条 〔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第四十九条 〔核电开发〕
国家坚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核电规划、选址、前期、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核电项目的投资经营市场准入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加强核电厂址资源保护,推进先进核电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自主创新,推广先进成熟、安全经济的核电技术,促进核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加快培养核电专业化人才。
第五十条 〔核电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核电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核安全监督,加强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和核电厂安全文化建设,确保核电安全高效发展。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国家能源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7年以来,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成立了专家组和工作专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送审稿)》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0年5月9日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yijian@nea.gov.cn),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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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能源局 2020年4月3日
(征求意见稿)(节选)
第四条 〔结构优化〕
国家调整和优化能源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安全高效发展核电,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推动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利用和低碳化发展。
第四十三条 〔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等非化石能源发展,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指标。
第四十九条 〔核电开发〕
国家坚持安全高效发展核电,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核电规划、选址、前期、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核电项目的投资经营市场准入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国核电发展和布局,加强核电厂址资源保护,推进先进核电技术、装备的研发和自主创新,推广先进成熟、安全经济的核电技术,促进核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加快培养核电专业化人才。
第五十条 〔核电安全〕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核电安全和应急管理,加强核安全监督,加强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和核电厂安全文化建设,确保核电安全高效发展。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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