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不久前的核安全峰会上,他又提出了“发展和安全并重、权利和义务并重、自主和协作并重、治标和治本并重”的中国核安全观。 中国核安全观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有机组成部分,保证国家安全就必须要确保核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核安全工作,1984年成立了国家核安全局,代表中央政府对核安全进行直接监督管理,参考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建立了我国相关核安全法规体系,按照国际通行模式开展核安全监督管理。目前,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三个核安全业务司、六个地区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人员近千名。独立负责全国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是核安全事业唯一的国家监管机构。 截至2014年4月,我国共有运行核电机组18台,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迄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其以上的运行事件。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周边环境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正常涨落范围内。我国在建核电机组30台,约占全球在建核电机组的40%,建造质量均处于受控状态。 在核技术利用方面,我国在用放射源10万余枚,涉及单位1万余家,在用射线装置12万余台(座),涉及单位近5万家。经过近10年的努力,我国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由上世纪90年代的每万枚6.2起下降至目前的每万枚2起以下,辐射安全监管成效进步显著。 成功的监管实践对保障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国核电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运行核电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核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接近当前美国水平。加上核技术应用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放射性废物量的快速增加,我国核安全监管工作将面临诸多困难和严峻挑战:一是缺少一部核安全的综合性法律,现有的技术标准还有较多缺项,尚未系统建立我国自己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二是未来5年—10年将是我国核电建造、调试和运行的高峰期,监管任务将持续加重;三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后社会公众对核安全高度关注,公众信心已成为整个核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四是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问题进展缓慢,存在安全隐患;五是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机构独立性不够,能力建设与核行业发展不适应,核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需进一步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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