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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公布(全文) ... ...

发布时间:2014-9-29 11:08    来自: 北极星电力网

全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县()政府(行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控和监管工作体系,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享受市级政府核准权限。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同时废止。根据情况变化,本目录将适时调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917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内跨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含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按照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由市()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背压热电项目外的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省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市()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和市辖区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由市()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省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桥梁和跨市()桥梁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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