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核事故应急力量建设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赵永康
我国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情况和公众有直接关系,核辐射危害很大,但看不到、摸不着,必须借助专业设备进行检测,所以核安全局一直以来都对核电厂辐射环境监测非常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实施监督性监测。
这项工作从2008年开始积极推进,并且建立了3套监测系统。
一是运行期间常规环境监测。例如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饮用水水源地等设置监测点,同时布设各种环境介质对照点。到目前为止,国控监测点有700余处。
二是运行期间监督性监测。目前我国核电厂运行期间流出物监测由营运单位负责实施,环保部门对其进行抽测和复测。环境保护部在核电厂周围建立一套独立的监测系统,对核电厂实施独立监测。
三是事故应急监测系统。与常规监测相比,事故应急监测具有测量速度快、测量点位注重时空分布、测量项目与释放源项密切相关等特点,可以快速判断和应对事故的发生。
这3套系统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核辐射监测体系,对任何核电厂和核设施,甚至对境外发生的一些核事故,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公布数据等方式,给公众心理和地方政府的应对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全国民用核设施综合安全检查情况的报告》中要求,国家核安全局应组织核电集团公司开展核事故应急救援支援力量和队伍建设。
在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我们还编写了《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核电集团公司应该更多地承担核安全和应急队伍建设的责任。
我们从日本福岛核事故中吸取了一个很重要的经验教训,就是在极端的自然条件下,一个核电厂的四五个反应堆有可能同时出现问题,而核电厂本身很难独自应对这样严重的事件,需要外部支援。此前,我们并未建立一个系统的外部支援的机制,而现在我们在积极探索,在发生严重事故,电厂整体瘫痪的时候,我们可以提供外部人员、物资、技术的支援。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核安全局正在积极推动核电集团核事故应急支援力量建设,进一步提升核电集团核事故应急救援和相互支援能力,提早实现全国和区域范围内核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目标。
组建核电集团核事故应急支援队伍应该分为两步。
第一步先依托运行核电基地和核电厂现有应急资源组建集团层面的应急支援力量、支援队伍,建立支援机制,在现阶段从设备、队伍、机制等方面,已经基本形成了一股救援力量;
第二步是在第一步基础上,组建相对独立的实体支援中心,实现应急培训、物资储备、技术支持和协调调度功能为一体的基地,立足构建辐射全国运行核电厂的核应急支援力量,形成互为支撑的应急支援力量布局。
经过两年多不懈努力,在各方密切配合下,核电集团核事故应急支援力量和队伍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形成了多项成果,也处在国际领先水平。
我国核安全监管事业大步前行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原国家核安全局常务副局长 赵成昆
我首先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历史上核心的一些东西和大家交流一下。我国核能监管的起步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第一个阶段是1984年~1998年,属于起步探索阶段。
198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代表中央政府对核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这个阶段不仅成立了核安全监管局,而且还发布了一整套安全监管依据的法规标准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我国核安全局成立时借鉴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建立了相关核安全法规体系,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完全接轨,起点比较高,跟国际交往也比较多。
之后国家核安全局对秦山一期进行了追溯性审评,在这个阶段,确立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最高原则。
这个阶段的主要成绩就是成立机构、创立法规、对核设施进行追溯性审评、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个阶段是我国核安全监管事业的整合提高阶段,从1998年3月到2008年年初。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后,人事、外事、财务、法规、科研以及基建后勤等职能合并到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职能司,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在这个阶段,有两件事意义重大。
一是实现了监管队伍的独立性。在此之前,国家科委除了核安全监管以外还具备核资源发展的职能,在这个阶段,我们按照国际惯例,把核安全监管独立出来了。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增加了放射源、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能,逐步建立健全局机关、技术支持单位、地区监督站三位一体的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同时在这个阶段,监管人员、资源投入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从2008年3月至今,这是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国家核安全局在这一阶段进行了两次重大的机构调整。
一是2008年环境保护部组建,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仍由环境保护部保留,相关业务职能由新成立的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承担;
二是2011年中编办发文将核安全一个司扩编为3个司,仍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兼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核安全总工程师、3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司长对外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名义。
另外,国家也加大了对核安全监管的支持力度,由于国家的重视和核安全监管快速发展的需要,监管队伍人员规模进一步扩大,截至2013年末,中央本级人员规模由原先的300多人扩大到现在的近1000人。
以上就是我国核安全监管事业发展的3个阶段以及3个阶段的各自特点。
原标题:筑起核电安全牢固屏障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