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监管事业大步前行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原国家核安全局常务副局长 赵成昆
我首先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历史上核心的一些东西和大家交流一下。我国核能监管的起步主要是上世纪80年代,第一个阶段是1984年~1998年,属于起步探索阶段。
198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代表中央政府对核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这个阶段不仅成立了核安全监管局,而且还发布了一整套安全监管依据的法规标准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我国核安全局成立时借鉴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标准建立了相关核安全法规体系,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完全接轨,起点比较高,跟国际交往也比较多。
之后国家核安全局对秦山一期进行了追溯性审评,在这个阶段,确立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最高原则。
这个阶段的主要成绩就是成立机构、创立法规、对核设施进行追溯性审评、广泛开展国际合作。
第二个阶段是我国核安全监管事业的整合提高阶段,从1998年3月到2008年年初。
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单位。
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后,人事、外事、财务、法规、科研以及基建后勤等职能合并到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职能司,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在这个阶段,有两件事意义重大。
一是实现了监管队伍的独立性。在此之前,国家科委除了核安全监管以外还具备核资源发展的职能,在这个阶段,我们按照国际惯例,把核安全监管独立出来了。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增加了放射源、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能,逐步建立健全局机关、技术支持单位、地区监督站三位一体的完整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组织体系。同时在这个阶段,监管人员、资源投入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
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从2008年3月至今,这是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
国家核安全局在这一阶段进行了两次重大的机构调整。
一是2008年环境保护部组建,国家核安全局牌子仍由环境保护部保留,相关业务职能由新成立的核安全管理司(辐射安全管理司)承担;
二是2011年中编办发文将核安全一个司扩编为3个司,仍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兼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核安全总工程师、3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司长对外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名义。
另外,国家也加大了对核安全监管的支持力度,由于国家的重视和核安全监管快速发展的需要,监管队伍人员规模进一步扩大,截至2013年末,中央本级人员规模由原先的300多人扩大到现在的近1000人。
以上就是我国核安全监管事业发展的3个阶段以及3个阶段的各自特点。
发展核电是减少污染有效途径
中国工程院院士 潘自强
我国大气污染严重,能源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化石燃料,特别是煤炭又是能源污染的主要来源。在改善煤电燃料链环境影响的同时,加快发展核电是减少我国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的现实有效途径。
不同能源产生的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比较应是系统全面的比较。仅仅比较发电厂,甚至只说用电本身是不恰当的;例如有人说采用电动汽车就可解决污染问题,我国电能主要来自燃煤电厂,燃煤电厂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采用电动汽车有可能减小局部地区的污染,但从整体上看有可能是增加了污染。因此比较应该是系统的、全面的比较。系统的比较是指基于燃料链的比较,而不是电厂本身。以核电为例,即不仅指核电厂本身,而是指包括从开采→水冶→转化→浓缩→元件制造→发电处理→废物处置的全过程。全面的比较指不仅限于系统本身的比较,而且包括建造这些系统及所用设备和原材料生产过程,即整个生命循环产生的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对煤电链和核电链产生的环境危害的比较结果是:从大气污染物排放来看,正常情况燃煤发电向环境排放的SO2,NOx,PM等大气污染物直接导致酸雨、降尘等环境影响,造成人体健康、森林、农作物、生态系统等明显危害;而核发电不产生任何大气污染物,未发现可察觉的环境影响;从放射性流出物排放来看,煤中含有天然存在的原生放射性核素,通过燃煤电厂的气载烟尘排放煤中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排放到环境中;而核电链向环境排放经审管部门批准的远低于天然本底水平的气态和液态流出物,产生数量很少的固体废物作封闭处理,没有外排;煤电链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对公众产生的辐射剂量比核电链高约40倍。
2011年中国工程院开展了对不同发电能源链温室气体排放研究项目,其主要结果是:当前我国核燃料循环前段(包括铀矿采冶、铀转化、铀浓缩、元件制造、核电站)的实际温室气体归一化排放量为6.2g-CO2 /kWh,考虑了核燃料循环后段(乏燃料后处理和废物处置)的总的温室气体归一化排放量为11.9 g-CO2 /kWh。对煤电链,研究了煤炭生产环节、煤炭运输环节、燃煤电站建造、运行和退役环节和电力输配环节4个生命周期阶段中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研究结果为1072.4 g-CO2 /kWh。此外,水电链在0.81~12.8g-CO2 /kWh,风电链在15.9~18.6g-CO2 /kWh,太阳能在56.3~89.9g-CO2 /kWh之间。从温室气体排放来看,核电链仅为煤电链的约1%。
核电链发生事故的概率是很小的,即使发生了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和切尔诺贝利这样的灾难性事故,但从整体上看,也不能改变核能是安全、环境友好产业这一结论。
到目前为止,福岛核事故中由于辐射影响而死亡尚无一例,也没有人因为事故而产生急性放射病。从对公众的辐射影响来看,公众所受剂量通常都不大或很低。福岛县成人终身所受有效剂量约为10mSv或更低,第一年所受剂量低约2倍~3倍。这样的低剂量不会导致癌症风险增加。
加快发展核电是减少我国环境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的现实有效途径。核电链是对环境影响极小的清洁能源,核电厂本身不排放SO2、PM等大气污染物,核电站流出物中的放射性物质对周围居民的辐射照射一般都远低于当地的自然本底水平。核能属于低碳能源,一座百万千瓦电功率的核电厂和燃煤电厂相比,每年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600多万吨,是减排效应最大的能源之一。
核电安全要严守纵深防御原则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总工程师 陈晓秋
我首先谈一下关于我国核电厂设计的安全目标。总的安全目标就是在核电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以保护人员、社会和环境免受危害。
为了具体体现核电的安全性,核电有“两个千分之一”的定量安全目标:一是反应堆事故对核电厂附近的个人或居民群体可能产生的急性死亡风险,不应超过由于其他事故而普遍受到的急性死亡风险的0.1%;二是反应堆事故对核电厂附近的个人或居民群体可能产生的晚期(癌症)死亡风险,不应超过由于其他原因产生的癌症风险的0.1%。
已有的研究结果表明,只要核电厂每堆年发生堆芯严重损伤的概率小于万分之一(10-4),每堆年发生大量早期放射性释放的概率低于十万分之一(10-5),就能保证前面说的两个千分之一的核电安全目标。实际上,我们现在所有核电厂都能满足这一要求,而对于新建核电厂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即堆熔概率小于十万分之一(10-5),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概率低于百万分之一(10-6)。这里需要注意用语上的差别,我们用的是大量释放概率,而不是大量早期释放概率,从数值上来讲,大量释放概率包括大量早期释放概率和大量晚期释放概率,所以安全要求更高了。而从机理上来讲,目前核电设计上已经采取了大量用于预防和缓解严重事故的措施,能够避免安全壳早期失效,因此可以说实际消除了大量早期放射性释放的风险;而对于晚期放射性释放,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应急保护措施,以避免和减少人员受到核电事故的危害。
下面我们从技术上来看,核电厂的安全有赖于3个基本安全功能的保障,即反应性控制、余热排出和放射性包容。纵深防御是实现核安全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助于保持三个基本安全功能,有助于减少放射性物质对公众和环境的危害。
我再简单介绍纵深防御应用的两个案例。首先是在核电厂的设计过程中,纵深防御概念为核电厂设置多道实体屏障,防止放射性物质外逸。这些屏障包括燃料基体、燃料包壳、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和安全壳。其次,是纵深防御概念提供一系列多层次的防御,一般分为5个层次,用以防止事故并在未能防止事故时保证提供适当的保护。
最后还有一点是关于福岛核事故之后的一个认识。福岛事故表明,核电厂除满足“两个千分之一”安全目标之外,还必须考虑核事故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社会心理恐慌等因素。为此,我国发布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明确要求:“十三五”及以后新建核电机组力争实现从设计上实际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释放的可能性。
通过不断的经验反馈,现在我们在3个方面有了新的认识。一是内部事件与外部事件的平衡。以往人们更加关注内部事件,这次福岛事故提醒人们也要加强对外部事件的关注。二是预防和缓解的平衡。以往应对严重事故的理念是预防为主,缓解的主要目标是预防安全壳的失效。而在今后核电厂设计和运行中,要加强严重事故的管理,确保纵深防御各层次的独立性。三是确定论和概率论的平衡。开展全范围的确定论事故分析和概率安全分析,尽可能发现设计中可能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采取合理可行的安全措施,进一步提高核电的安全水平。
与此同时,我们认识到应完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制,提升应急响应与救援能力。核安全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提升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原标题:筑起核电安全牢固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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