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兵团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兵团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师、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兵团各级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 按照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按照规定需兵团核准的项目,由兵团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同意后核准。核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兵团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兵团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七、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新兵发〔2005〕46号)同时废止。 2015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4年本) 一、 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新开荒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水库:中型及以上水库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兵团协调水资源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 能源 水电站:单站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50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10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火电站: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核准。 热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报兵团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师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核准。 电网工程:220千伏及以上500千伏以下项目、跨师的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220千伏以下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和兵团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输油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 炼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商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商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三、 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除国家铁路网以外的兵团辖区内铁路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报兵团核准。 公路:兵团辖区内普通国省道网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报兵团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兵团辖区内特大型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师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兵团核准。 四、 原材料 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报兵团核准。 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报兵团核准。 稀土深加工和黄金采选矿项目:由兵团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五、 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兵团核准。 六、 城建 城市(镇)供热、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管道天然气、垃圾处理、道路和绿化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 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中小型项目由兵团核准。 旅游:兵团辖区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商行业管理部门报兵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八、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报兵团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 境外投资 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兵团境外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兵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印发
原标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印发(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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