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核电行业的相关规定。 (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具备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C
具备相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设计、制造、采购、服务等)的合格资质。 D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E
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F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 (4)
若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或代理公司,投标人必须取得所代理厂家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授权证明。 5. 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有文件证明下列情形的除外: (1)
作为投标人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代为购买标书的; (2)
购买标书的厂家在投标截止前因兼并、重组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变化的。 6.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8.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独家负责福清核电5、6号机组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设备的国内公开招标工作,未委托任何公司或代理机构开展相关的招标工作。对于其它公司利用本公司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 本次招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招标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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