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近期,随着我国核电不断加速“走出去”和内陆核电的重启走上正规,我国正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核电大国,但是,我国核电的公众沟通工作仍相对滞后。11月8日,环保部8日发布《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公众沟通方案》,方案提出将公众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同时, 依法公开各项监管信息, 建立微信账号。 核与辐射欠缺公众沟通
环保部建议写入核安全法 环保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副司长赵永康在方案发布会上说, 我国在建和运行的核电站已经达到52座, 数量占世界一半, 居世界第四位。他指出, 我国核电监管实行的是国家独立监管, 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督核电站的安全运行。 方案提出, 要将公众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入正在制定的核安全法, 研究建立涵盖部门规章、导则、技术文件和工作指南的系统完善的法规体系;细化信息公开目录, 制定企业信息公开指南,建立信息公开考评制度,加大问责力度, 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依据方案, 将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核与辐射公众参与管理办法, 规范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工作, 明确公众参与的环节、程度以及组织形式,加强对公众参与情况的监督审查, 建立核电厂址选择的公众参与制度。 就监管信息公开, 方案要求依法公开各项监管信息,其中包括建立微信账号,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媒体座谈会,通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进展,包括核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环境质量状况, 核电项目许可审批及其他重大监管信息。 “监管部门既要公开许可审批、监督执法、环境监测等信息, 还要公开审评结论、核与辐射设施安全状况,事故事件等信息。”方案提出,要督促企业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项目建设、环保施设运行以及环保手续履行、“三废”管理、事故事件、环境监测等信息。 同时还要监督企业落实项目建设公众参与制度, 加强对环评文件中公众参与章节的审查, 做好环评文件公示公告中公众意见的收集、解释和回访;在开展重大项目审查,重要监督检查等活动时邀请媒体和公众参与, 加强核电选址阶段公众参与;探索建立地方人大参与新建核电项目审议机制。 方案提出, 要探索建立国家核安全局与核电基地周边公众的定期沟通机制, 开展监管满意度调查, 了解公众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方案要求, 各地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或专门部门负责沟通工作, 对核电厂公众沟通工作开展同行评估和第三方独立评估。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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