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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新内阁报告:重视承认“核电非零风险”,核安全警钟长鸣

发布时间:2017-10-27 18:02    来自: 中国核网

今年7月,日本内阁正式批准了日本原子能委员会(JAEC)制定的《核能使用基本概念》草案。该草案将作为日本未来核能政策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概括了为实现安全使用核能并提高核能效益目标而制定的8个优先事项,尤其突出了承认非零风险概念的重要性。

福岛核事故发生后,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日本国会分别发布了事故调查报告,系统地反思和学习福岛事故的教训,要求核、能源相关企业需要全面分析根本原因和开发解决方案。日本国会事故独立调查报告显示,福岛核事故造成了周边超过15万居民******离开家园。继续全力地开展福岛的恢复和重建工作很重要。此外,还必须考虑撤离人员的困境以及撤离后的长期流亡。要解决社会挑战,例如减轻撤离人员的心理负担、为他们准备合适的环境,就必须采取具体措施来恢复和重建。支持自愿和自治的活动,帮助人们重建他们的业务、生计和个人生活,重新建立他们的独立性也很重要。另一个问题是长期储存的土壤和通过去污工作产生的废物。为了确保安全,这些恢复和重建工作都需要在当地社区的理解和合作中得到解决。

福岛核电站在日本国土的具体位置

 

事故反思:专业知识的汇编和传播很重要

防止严重事故的再次发生,一旦发生,减少其影响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安全。利用有关福岛事故的经验,国家政府、JAEA等研发机构、核工业部门应明确分工,对严重事故、其影响和缓解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理解。他们还应该培养理解和应对各种可能的未来情形的能力。所有现有的知识和措施都应汇编和传播,以帮助制定预防严重事故和减少其影响的方法和手段。

事故发生后,周边地区公众获知事故真相均有不同程度的延迟

 

突破核领域的结构特点:加强倾听,建立安全文化

福岛事故后,安全相关的行政系统和监管标准被审查,核工业主动采取措施提高安全性。为了避免落入错误的观点(即如果满足监管标准事故就不会发生),考虑核能系统缺乏开放性的结构特点,核能源相关组织如国家政府和核工业必须保持警觉,倾听公众、地方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不断采取措施以改善安全,倍加小心地开展工作。

要建立安全文化,克服传统日本组织和民族文化的弱点。例如,核能有关的组织,需要澄清组织内有关决策过程的作用和责任,并建立促进持续改进的环境,而不是陷入集体思考。

 

提升安全观念:核电没有零风险

必须防止类似福岛事故的类似严重事故再次发生。国家政府和核工业必须放弃安全神话 没有所谓的零风险,一场事故必然会发生。有了这样的认识,他们应该努力提高安全性,以减少剩余风险,防止其发生。

为了提高核工业的安全水平,目前的自愿努力需要升级,以使其更有效,这是指美国所采取的良好做法。例如,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全面地提交风险管理,这是很重要的,因为风险评估包括范围广泛的场景,并且需要从大量选项中选择所需的措施(ISO 310009的概念)这种风险管理的概念必须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共享,必须确保其有效性。此外,应收集有关运营和管理的案例研究,包括关注事故和事故背后的人为错误。在分析这些案例研究的过程中,并在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改进,应由核工业持续实施。这些获得的信息也应该在核工业成员之间共享,以提高整个行业的安全标准。此外,国家政府和核工业需要促进安全研究,利用福岛事故的经验,并将调查结果应用于安全措施。

此外,为了帮助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核工业需要与国家政府保持沟通,使用风险信息作为一种共同语言,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建设性的意见交流。特别是在新规管制度下,为了实现安全措施的一致性、可预测性和透明度,在新规管制度下对安全和风险评估的实质性影响,建立密切和持续的沟通,以有效提高基本的安全与透明度是十分重要的。这种认识不仅应该在核工业、国家政府和相关组织之间共享,而且应该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地方政府、当地居民和公众共同分享,以便在整个社会建立这种风险管理结构。

上述倡议将使安全保障的转变,强制文化转变为预防文化 即从只重视满足监管标准转变为强调预防措施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

201172日,日本MEXT机构检测的放射性元素铯-137分布图

 

事故应急经验:计划、人力、设施,一样不能少

虽然公众焦虑的主要来源于在核电站或设施发生风险事故时的辐射暴露,福岛核事故的经验表明,还必须考虑撤离过程中的健康风险,因为大量的死亡和伤害发生由于******疏散。因此,在促进防灾减灾时,应权衡辐射暴露的风险,并考虑尽量减少对灾民的心理和社会影响。应在福岛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应继续努力实施有效的防灾减灾措施,包括在全国范围内改善疏散通道。此外,有必要通过建立疏散计划、通过锻炼和训练来开发人力资源、通过改善道路和加强辐射保护设施来确保居民的安全与安全。

 

核损害赔偿:迅速适当的救济对受害者至关重要

根据《核损害赔偿法案》(1961年第147号法案)和《核损害赔偿与解除便利法》(2011年第94号法案),福岛核电站事故赔偿责任的赔偿需要继续适当地进行。

福岛核事故的经验表明,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迅速和适当地向受害者提供救济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到电力市场改革和核工业环境的其他变化,以及核工业的可预测性降低,国家政府和核工业需要从具体和全面的角度审查各自的作用,并制定相应的措施,为受害者提供及时和适当的补偿。

参考来源:

1. IAEA——“Fukushima Daiichi Accident Report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2. 日本国会——“Fukushima Nuclear Accident Independent Investigation Commission (NAIIC)”

3. 日本原子能委员会——“Basic Policy for Nuclear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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