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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2018年施行 学者吁核损害赔偿单独立法

发布时间:2017-9-6 15:05    来自: 财新网



      《核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对违法违规行行为的处罚是焦点问题之一。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核安全事故的罚款过低。财新记者注意到,《核安全法》第78条规定,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或者人口密集场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第82条规定,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额度是多是少的问题,是立法中提意见比较多的。”童卫东透露,“罚款制度怎么合理,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法工委正在将此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研究,未来可能会有一些标准来规范。”

  关于公众关心的核损害赔偿制度,《核安全法》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童卫东介绍,“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只要发生核事故,不管核设施运营单位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比如像战争、武装冲突这些其自身很难控制的情况才不承担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责任承担之外。”

  郑玉辉向财新记者介绍,核损害赔偿制度牵涉众多复杂问题,一方面要保障公众的权益、让受害者得到相应赔偿,另一方面也要继续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因此,核设施运营单要承担绝对责任、唯一责任,但也是限额赔偿。2007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 号),以“函”的形式对核损害的赔偿数额、基本原则等做了规定,其中明确,发生核事故损害,核设施运营单位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应赔总额超过3亿元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的财政补偿。郑玉辉认为,参考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核损害进行单独立法的经验,中国也需要尽快将核损害立法提上日程,进一步完善核损害赔偿制度。

  近年来,中国核事业发展迅速。《核安全法》通过之前,《“十三五”核工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核能开发科研规划》《“十三五”军工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规划》《“十三五”军工核安全规划》《“十三五”国家核应急规划》均已正式印发。依据这些规划,“十三五”期间,中国核工业将有九大重要使命需要完成,包括:履行强军首责,筑牢国家安全基石,确保军工科研生产任务圆满完成;立足自主创新、强化基础能力;实施一批重大工程、推动核科技进步,等等。

  财新网此前曾报道,目前中国在修建的核电站占世界总数的一半,环境保护部部长、时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曾公开介绍,核电“十三五”规划初步方案预计,2030年核电装机规模达1.2亿-1.5亿千瓦,发电量占比提升至8%-10%。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国防科工局副局长王毅韧也曾向媒体表示,到2020年,中国核电运行和在建装机将达到8800万千瓦。

      财新记者周辰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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